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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揽工程串投标 触犯刑律终获刑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5-19 10:49)    点击:216

太原律师分析基本案情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公平竞争是其应有之义。可是,有人却违背市场竞争规律去串通,这不仅违背诚实信用、竞争择优的原则,而且严重影响招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妨碍市场健康发展,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含山县某水利工程项目对外公开招标,被告单位含山县某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夏某为达到中标目的,与被告人戴某分别借用四家相关公司资质,通过控制多家公司的报价围标该水利工程。

  2016年9月23日该水利项目工程开标,当天确定投标单位共62家,最终中标单位为夏某借用的无为某公司。含山县某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从无为某公司转包了该工程,从中预计可获利润21万元(含支付给戴某7万元)。无为某公司中标后,夏某安排含山县某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分别支付参与围标的四家公司的陪标费用各6千元(合计2.4万元)。2016年年底,夏某安排公司会计支付了戴某7万元费用。另查明,被告单位含山县某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非法所得为4.8万元。

  判决结果

  含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戴某作为被告单位含山县某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在被告单位含山县某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水利工程竞标过程中,为提高中标概率,采用同时借用多家公司资质,控制投标报价方式参与竞标,并最终中得该标,其行为侵害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串通投标罪。结合三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含山县某水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夏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戴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串通投标,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和公正竞争秩序。提醒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在投标招标时应该遵守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切勿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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